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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智章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管智章,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5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巷**号**单元**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智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6时25分,公安机关在柳州市柳南区鹅山路九区15栋楼下从被告人管智章的身上查获一包净重为30克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智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智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纳新

代检察员:熊  欢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管智章现被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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