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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宋某某等2人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郑洪涛,北京颖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27日)。被告人管某某、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管某某、宋某某本市海淀区**路**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他人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民警当场起获赌资共计人民币37500元,现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管某某、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笔记本电脑照片、起获赌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照片一组;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颜某某、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管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婵媛

检察官助理:田坤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换押证二份;

6.涉案赌资人民币37500元已随案移送法院;

7.辩护人郑洪涛,联系方式:1337165****;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8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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