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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杨某某等赌博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高中文化,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本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于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2019年1月24日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五日;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月1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杨某某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泰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本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管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6月2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管某某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本市**小区**幢**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及值班律师徐然、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卢锦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金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3次组织刘某某、吕某某等多名赌客,至本市**镇**村**组**号楼管某某家中的二楼客厅,采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81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夫妇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3500元。被告人金某某每场均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负责抽头,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组织吕某某、刘某某等赌客,至上述地点采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1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夫妇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900元,被告人金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负责抽头,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2、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组织吕某某、张某某等赌客,至上述地点采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夫妇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00余元,被告人金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负责抽头,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3、2020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组织吕某某、张某某等赌客,至上述地点采用麻将“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夫妇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金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负责抽头,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金某某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公安机关自案发现场依法扣押绿色麻将2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麻将等物品;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金某某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管某某、金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祥

检察官助理:雍赵慧

2020年7月16日

                                      

附:

    1.上述3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麻将2副现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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