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涂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安装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涂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泥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管某某、涂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涂某甲因发现其妻子韩某某与余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同年8月13日16时许指使韩某某将余某甲邀至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后被告人涂某甲伙同被告人管某某、涂某乙驾车于当日17时许在**镇**村***路口将余某甲驾驶的丰田车拦停,将余某甲拉下车用拳脚实施殴打,被告人管某某、涂某乙先后持铁水管对余某甲实施殴打。后被告人涂某甲、管某某、涂某乙将余某甲挟持至孝感市孝南区**乡***水库,再次用拳脚对余某甲实施殴打。余某甲怕被继续殴打主动提出金钱赔偿,被告人涂某甲未同意,又与被告人管某某、涂某乙将余某甲挟持至“**”。
在“**”,被告人涂某甲用刀割断余某甲丰田车安全带对余某甲捆绑、殴打,并口述内容,逼迫余某甲写下承认强奸其妻子韩某某的字据,后驾驶余某甲的丰田车挟持余某甲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孝感市**营业所ATM机,令余某甲查询其银行卡余额后将余某甲挟持至**镇和**镇交界的十字路口。次日2时许,被告人管某某、涂某乙见事态严重,主动劝阻并接来被告人涂某甲的亲属一同对其劝阻,未果后于5时许离开现场。约6时许,被告人涂某甲又驾驶余某甲的丰田车载着余某甲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孝感市**营业所ATM机,令余某甲取出其银行卡所有余额并连同其身上现金共12000余元放在**镇和**镇交界的十字路口路边草丛中。后余某甲趁被告人涂某甲下车打电话时,用备用钥匙驾驶其丰田车逃离。
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情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伤情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及办案说明、车辆维修单及发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韩某某、余某乙、涂某丙、李某某、涂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4.法医鉴定书及资格证书、鉴定聘请书;5.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指认笔录;6.监控视频光盘;7.被告人涂某甲、管某某、涂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涂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以挟持的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凶器并殴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破坏其家庭为由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犯有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管某某、涂某乙以挟持的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凶器并殴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必谦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管某某、涂某乙现均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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