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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王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胶州市**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地与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8年4月26日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9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9日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假释,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零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后于2012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号楼**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号楼**单元**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号楼**单元**户。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逮捕,于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均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皆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4日和2019年10月18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管某某、王某乙非法占用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农用地建设10栋楼房,占地面积24313平方米(合36.47亩)。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查,该36.47亩农用地的耕种条件已被破坏。

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占用**村农用地建设4栋楼房,占地面积6927平方米(合10.39亩)。经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查,该10.39亩农用地的耕种条件已被破坏。

被告人王某甲、管某某、王某乙被传唤到案后皆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8月13向胶州市**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缴纳了赔偿金人民币2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规划地类证明、执行通知书、土地报批流程、**小区航拍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销售代理服务委托合同、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土地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村民大会签到记录、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材料、证明;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管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管某某、王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曾经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可以依法酌情从重,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乙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可以依法从宽,建议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经判前调查适合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东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王某甲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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