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5时3分,被告人管某某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唐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唐县北野羊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北向南左转弯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甄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唐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仪飞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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