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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5日1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驾驶闽******轻型自卸货车,由浦城县**村**山往浦城县**村方向行驶,行径浦城县**镇**村至**村村道路段,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与路口左侧林某某驾驶由浦城县**村往浦城县**村方向行驶的闽******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管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向出警交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益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刑侦卷3册,检察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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