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蔡县**镇**村委**庄公路处,与行人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管丽娜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等。
2、书证: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
3、证人唐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管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手机发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东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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