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管某甲,男,194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4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黄石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管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违法加装伞具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桃源县九溪镇驶往理公港镇,行驶至**镇**组路段时,遇燕玉美、管某乙等人站在路边,因管某甲驾驶车辆未有效避让行人,导致摩托车加装伞具擦撞到燕某某,造成燕某某倒地受伤。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管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管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且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新华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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