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8年11月15日至12月10日期间,为承接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的封阳台工程,在该小区物业要求提供施工人员高空作业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龙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伪造胡某甲等四名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管某某向龙某某支付人民币400元,后龙某某伪造证件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上述假证寄至管某某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花园的住所。随后管某某将上述假证交给该小区物业用于入场施工,后被小区物业发现系假证。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4本(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3.证人朱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中心商贸城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陆梅英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