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管某某侮辱尸体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廊坊市广阳区**东区**号楼**单元**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侮辱尸体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月1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6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甲到被告人管某某在廊坊市朝阳市场北15阴3号经营的卖淫窝点嫖娼,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当场死亡。被告人管某某得知张某甲死在其经营的卖淫窝点后,于2019年9月16日1时许将张某甲的尸体抛弃于朝阳市场旅馆一条街西侧路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牛某某、张某乙、林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将他人尸体抛弃在公共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庆文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手机一部。

4.光盘三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