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3********,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上班。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3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路由东向西倒车时,与停在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管某某在其车内睡觉。当日上午,******号车主报警,管某某被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在送检的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经电话通知能主动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春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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