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5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3月30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21时17分,被告人管某某驾驶云DAQ***号小型轿车在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望海社区万寿路锦源丽都小区南门处倒车时,车辆右后侧与停在道路北侧停泊位上的贵BE****号小型轿车左侧车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并鉴定,被告人管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8.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胡某的证言;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冬花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居住于曲靖市沾益区花山街道办事处新排社区*****,电话号码181****0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碟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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