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户籍地兰陵县向城镇,现住兰陵县向城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时05分,被告人管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陵县兰陵镇小仲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6月2日

附:

1. 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向城镇**村家中,电话:1876494****;

2. 侦查卷1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