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辽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于2020年7月12日21时许,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辽县**镇**村**组行驶至东辽县渭津镇尚义村三组张某某家后,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即被抽取血样并送检,经依法检验,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
2.证人孙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永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东辽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计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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