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管某某,曾用名管小康,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文登区**澡堂洗浴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威海市文登区**街**街交叉路口倒车时,与停放在现场的鲁******号小型越野客车相碰撞,致两车均有损坏。经检验,在送检的管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0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管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处置指令单、办案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民警现场出警录像、抓获录像、文登区美食街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2020年7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356211****;
2、被告人管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1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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