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西安市周至县**镇**路**号,现住本村。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A****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段处,适逢李某某骑人力三轮车沿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管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后对管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65.1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及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龙利
检察官助理:郭 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1张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