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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1〕Z63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6时左右,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CB****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其位于富顺县**镇**村的家中出发,沿安溪镇安福村村道经安溪镇化工厂往安溪镇场镇方向行驶,当日16时2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富顺县境内207省道124KM(安溪加油站)附近时,与207省道上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D****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刘某某报警,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将等候在事故现场的被告人管某某抓获并带至富顺县晨光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3mg/100ml。经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管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2020年2月2日,被告人管某某赔偿当事人刘某某车辆维修费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前科材料、户籍信息、挡获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管某某血液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内含讯问、接处警及抽血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且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七)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明

检察官助理:蒲宇果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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