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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24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广州市**有限公司经理,住广州市白云区**路**居**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宿舍)。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G**号黑色自有非运营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出从桂路东2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管某某的血液样本经鉴定,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违法现场照片、执法办案截图等物证;

2.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婧

                              检察官助理:宋品怡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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