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珠海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47分许,被告人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赣C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我区坂田街道坂李大道天安云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期间,被告人管某某试图逃跑,但终被执勤民警控制。经鉴定,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行车轨迹、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花园**栋**,联系电话1536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