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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青岛市即墨区**镇**庄**号。2017年2月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管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15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即墨区七级镇中张院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化肥店门前右转时,与停在店门口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被告人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管某某于2020年4月9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1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正纯

检察官助理王冰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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