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威海市环翠区**家纺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及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管某某于2020年8月8日20时30分许,持证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威海市环翠区建设街114号楼附近,沿菊花顶路、宫松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管某某静脉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等;2、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晓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被取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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