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管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诸城市**村行驶至**停车场,在该停车场内由南向北倒车时分别与陈某某停放的鲁******号小型轿车和刘某某停放的渝******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8月14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抽取的管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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