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铃木”牌两轮摩托车从三亚市海棠区北山村往南田温泉方向行驶,行驶过程中由于管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后摔倒在地,造成管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三亚市交警支队海棠大队办案民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管某某送至三亚市海棠湾301医院治疗,并对其进行抽血,随后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户籍资料、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邢美芳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盘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5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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