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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住**镇**村**组,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道江大队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19年11月19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管某某于2019年9月3日21时33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吉E****3号小型轿车,由市实验小学方向往五月花方向行驶,行至东昌区消防队附近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吉E****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管某某肇事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管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文显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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