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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78********,汉族,高中文化,住高邮市**巷**号。被告人管某某曾因盗窃,1998年9月被罚款50元;曾因寻衅滋事,1999年10月被行政拘留七日;2005年2月25日被扬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毒,2017年4月2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26日因吸毒被高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3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管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薛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至14日,被告人管某某在位于高邮市**路**号薛某某家,为索要债务,采用在大门两侧喷涂“戴某某还钱”、“薛某某还钱”的字样及堵锁眼等手段,共计作案4起。经公安机关教育后,仍未停止对被害人进行滋扰。被告人管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管某某供述和辩解;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步勤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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