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758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6日、7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管某某通过微信、墨往软件在网上招揽赌客,后通过“哈灵麻将”软件建立“麻将一家亲”亲友圈,开设虚拟房间供赌客以麻将形式赌博,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即“大赢家”)收取人民币2至3元的台费。经查,被告人管某某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涉案赌资达人民币445,000余元。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管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涉案赌资统计表、“哈灵麻将”软件截图、购卡记录、收款记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管某某利用“哈灵麻将”软件开设赌场并收取台费的情况;
3.证人宋某某、张某某、宁某某、彭某某、薛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某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签字确认的软件截图、赌博记录、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管某某组织上述人员利用“哈灵麻将”软件进行赌博并收取台费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亲友圈赌博记录及信息材料,证实群主被告人管某某所建立的涉案亲友圈内各参赌人员的赌博记录及相关身份信息;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管某某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管某某的涉案手机被扣押;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管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管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检察官助理:周晨曦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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