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292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6********,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室。曾因赌博行为于2017年10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赌博行为于2020年5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某某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管某某利用自己的手机,注册境外赌博网站“锦华平台”数个账户,后将赌博账户提供给戴某某、施福兴、邱某某等人使用,参赌人员戴某某、施某某、邱某某等人将赌资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给管某某,由管某某将赌资转账到赌博网站后联系网站客服上分,上分成功后将账号及密码交给参赌人员进行百家乐赌博,同时管某某还为赌博人员提供下分服务。截至案发,管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的赌资共计51万余某某。
2020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在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明伦街242弄45号301室将被告人管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戴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微信账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管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程
检察官助理:邬雪红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159******)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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