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被兴隆县公安局雾灵山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管某某通过“承德麻将”APP建立亲友圈,在网上以“打麻将”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通过微信红包或者转账的方式进行结账,以收取房间费为由从中渔利521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上缴违法所得5212元,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追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国山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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