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0827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鱼台县**镇,住鱼台县**街道**村。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0月27日被鱼台县人民法院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2017年11月15日被鱼台县人民法院罚款1万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7日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管某某归还孙某某欠款31万元,后孙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鱼台县人民法院向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管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未申报财产,后鱼台县人民法院将管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份管某某以在陕西**煤矿的债权归还孙某某15万余元。
2017年6月20日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管某某偿还史某某借款23.5万元。后史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鱼台县人民法院向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管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未申报财产。2017年10月27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鱼台县人民法院于对管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未申报财产,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对管某某罚款1万元。直至案发未归还史某某欠款。
被告人管某某经营鱼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占股90%。
2019年1月10日,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宁站派出所将管某某抓获。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管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史某某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军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鱼台县**街道**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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