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管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董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管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9月5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7月21日、9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6月9日、8月22日、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管某某承建泗洪县梅花镇**建筑工程,其与开发商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以**的商品房抵工程款。期间,被告人管某某从开发商处领到的商品房,除用于抵扣该项目工程工人工资、建筑材料款外,还用于清偿以往债务及其他项目工程款,导致其未能支付董某某、石某某、邱某某等26名工人工资,共计35万余元。2017年1月23日,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管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其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石跃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被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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