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东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20年7月14日因盗窃电动车被合肥市公安局芙蓉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管某某潜至合肥地铁三号线安大磬苑校区站一号出入口处,将被害人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速派奇电动车盗走,后将车辆售卖给在合肥瑶海区凤阳路经营逸翔电动车店的刘某某。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31元。
2.2020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管某某潜至合肥地铁三号线安大磬苑校区站一号出入口处,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赛鸽牌电动车盗走。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
3.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管某某潜至合肥地铁三号线安大磬苑校区站一号出入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行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售卖至合肥南二环一家电动车修理店,公安民警在该店内将被盗车辆扣押。经肥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訾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56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勇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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