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小组,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在本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宝洲路富力文华酒店**号房间,趁被害人陈某甲熟睡之机,将陈放置在上述房间内的密码箱里的现金人民币12万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即报警,公安人员经侦查,于当日上午在永春县荣誉国际酒店大厅将被告人管某某抓获,并在管的朋友张某某的住处缴获上述赃款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现金;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管某某辨认作案地点以及被害人、证人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志强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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