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盗窃行为,于2001年10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管某某到莒县**水库招贤镇**区域,利用皮划艇、挂网等工具盗窃**水库管理处养殖的白鲢鱼、花鲢鱼共计780斤,价值人民币4720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管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会洁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招贤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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