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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刑诉〔2021〕24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沈丘县**镇**庄**村**庄**号,暂住本区**镇**路**号**宿舍**号**室。2020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管某某至本区车墩镇香泾路999号22栋楼旁停车棚处,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上址的电动自行车上的鑫超能锂电池一个窃走并藏匿。经价格认定,涉案的鑫超能锂电池价值人民币2,880元。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对被盗电池的指认及其提供的购买记录、充电异常信息截图证实,2020年11月24日零时许,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本区香泾路999号22栋楼旁停车棚处充电,当日3时许收到充电异常提示信息,当日18时许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上的电池被盗,遂报警。该电池是其从朋友处购得,其朋友是2020年9月以人民币2,95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得,该电池装有定位。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对涉案电池的指认证实,涉案的鑫超能锂电池是其于2020年9月25日左右以人民币2,95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得,后于同年10月卖给被害人陈某某,同年12月4日19时30分许,其根据陈某某发给其的涉案电池定位,在本区新桥镇陈兴小区附近抓住小偷,后该小偷被民警带至派出所。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管某某处扣押到涉案的鑫超能锂电池一个,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4.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价格认定,涉案的鑫超能锂电池价值人民币2,880元。

5.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管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管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晨怡

检察官:刘慧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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