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6151号
被告人管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起,被告人管某某对其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的编号为110820****的电能表采用表内铜丝短接电流回路的方式进行窃电,直至案发。经计算,2011年9至2019年6月,被告人管某某采用上述方法盗窃电量26855.14kWh,窃电金额共计人民币14,442.26元。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管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员工舒某某的陈述,证实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的用户有涉嫌窃电的事实。
2.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营销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从2011年9月至2019年6月的窃电金额为人民币14,442.26元。
3.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检定结果通知书,证实涉案电能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事实。
4.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发票,证实被告人管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相关经济损失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管某某的到案过程。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管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清莉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00070****)。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