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阳朔县**镇**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在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车场内,看见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车头储物箱内放置了一部蓝色华为Mate20 Pro(128G)手机,被告人管某某一时贪念将该手机盗走后关机并找人刷机后自己使用。2020年5月16日,阳朔县公安局民警在阳朔县东江路102号将被告人管某某抓获并缴获被盗的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照;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君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
据开示清单》、律师复印件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管建闻,男,1982年7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82072205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阳朔县阳朔镇管家村94号2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建闻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管建闻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管建闻在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车场内,看见将被害人黄干凤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车头储物箱内放置了一部蓝色华为Mate20 Pro(128G)手机,被告人管建闻一时贪念将该手机盗走后关机并找人刷机后自己使用。2020年5月16日,阳朔县公安局民警在阳朔县东江路102号将被告人管建闻抓获并缴获被盗的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黄干凤。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干凤的陈述;3、被告人管建闻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照;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管建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建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管建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君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管建闻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
据开示清单》、律师复印件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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