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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管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市庄地铁站地下,将3块地铁站防汛挡板偷走,3块挡板共长6.78米,结算价格为900元一米,共计6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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