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44********,汉族,文盲,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13年10月17日因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管某某拿着编织袋徒步走到白地市镇响鼓岭村9组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见被害人刘某某家的围栏里有鸭子,便将6只鸭子偷走。被告人管某某离开时,被刘某某家人发现,便将鸭子丢弃、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管某某继续往枫树山村方向走,从被害人肖某某家的围栏内盗走2只鸭、被害人尹某某家围栏内盗走2只鸭。
经祁东县白地市市场管理服务所认定:10只农村家养活鸭全鸭市场价值为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尹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艺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证据目录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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