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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盗窃案)_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路**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钦州市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因沉迷赌博而缺钱使用,从而想到通过盗窃他人财物维持生活。被告人管某某于2020年4月19曰6时许入住**镇**旅社402房间,在上楼顶找衣架晾衣服时发现五楼能从阳台翻过窗户进入房间,被告人管某某便从五楼阳台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的住的房问,从衣柜中间的抽屉内偷走一个棕色钱包,钱包内有6000元现金、1本存折、1张银行卡、2张医保卡、1张身份证。后被告人管某某搭车上南宁市玩,两天之后搭车从南宁回钦州的途中经过那蒙江,把所盗窃的钱包、存折、银行卡、医保卡、身份证丢进那蒙江。

另查明: 2020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发现钦北区北环西路泥桥物流市场普立森油漆店门前停放的一辆车牌为桂M****7轿车没有上锁,便进入车内盗窃,偷走了一个钓鱼包。被盗钓鱼包内物品有5根钓竿(手竿),4个鱼漂和现金100元人民币。两人盗窃物品后将现金花掉、将钓鱼包丢弃,现在无法追回。经钦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被盗窃的物品零售价格为5304元。2020年5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管某某,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 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旅社入住清单、支付宝信息,鱼标、鱼漂采购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自己或伙同他人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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