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2058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2020年8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九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与樊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东边停车场因琐事发生纠纷并打架。打架后双方不服,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与罗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及罗某某纠集的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又再次回到塑料城东边停车场相约打架,后双方在塑料城碧中海门口空地上进行斗殴。其中被告人管某某在明知郑某某要去打架的情况下,骑电瓶车载着郑某某去塑料城碧中海门口。斗殴过程中,李某乙用刀将樊某某捅伤。经鉴定,樊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管某某主动来路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屏、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方某某、吴某某、叶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某、同案犯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彭某某、王某某、樊某某、罗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樊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刀具为管制刀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目无法纪,结伙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让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路桥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肆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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