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肇东市**乡**村**屯**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管某某在微信群发布能够帮助别人用支付宝花呗免费套手机的虚假信息,取得被害人杨某某信任。杨某某添加管某某为微信好友,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管某某编造支付宝花呗免费套手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共计9012元。后杨某某多次催要手机和钱款,被告人管某某将杨某某微信拉黑。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管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俊
2020年3月1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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