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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96********,大专文化学历,打工,户籍地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区**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区**区**号**单元**室。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管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馆担任业务员及业务主管期间,在**馆店长郝某某(在逃)等人组织下,编造该店字画、玉石等藏品升值空间大、能帮购买商品的顾客高价拍卖所购商品等谎言,骗取被害人信任,唆使被害人以远高于商品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其店内商品。诈骗得手后,被告人按一定比例分配诈骗所得。在这期间,**馆从来没有开过拍卖会,也没有给被害人拍卖过所购商品。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管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馆唆使被害人敖某某先后购买了于某某中国画青绿重彩山水、和田玉摆件等数件艺术品,总价约50万元(以下币种同)。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于某某中国画青绿重彩山水市场价为900元,和田玉摆件市场价为5000元。被害人购买上述商品的资金,大部分系被告人管某某等人唆使办理银行信用卡及用房子抵押贷款的钱。被害人无力偿还,多次联系郝某某及管某某,希望高价拍卖,获取资金。但均没有实现。后在被害人敖某某多次催促的情况下,该店退还一部分商品,被害人被骗21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2018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管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馆唆使被害人武某某购买千里江山图、花开富贵花瓶、江山永固玉石一套(无鉴定价值),并虚构可以对购买的收藏品高价进行拍卖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武某某共计被骗1092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抓获经过、收据、退货申请、买卖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个人贷款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讯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武某某的询问笔录;4、辨认笔录:敖某某辨认管某某、郝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松松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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