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55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管某某与钟某某、李某某、“*哥”(均在侦)相互勾结,商量密谋在租车平台以租用车辆的名义租来较为高档的车辆,通过伪造车主借款、 “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借据”、“财产处置承诺书”、“债权转让免责协议”等合同、协议以及有“中国**银行电子回 单专用章”电子印章的汇款电子回单,以债权人的身份将租来的车辆抵押给“**名车俱乐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园村**大厦14-3)的方式骗取借款,具体作案如下:
1、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管某某从“凹凸租车”平台租得一辆牌照为粤BG5****的黑色奔驰车,租期为2019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4日。同日晚上,钟某某、管某某、“*哥”一起驾驶所租车辆来到“**名车俱乐部”,“*哥”在路口等候,钟某某在“**名车俱乐部”门口等候,由管某某持有伪造借据、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材料将该车抵押骗取被害人12万元人民币,赃款转入管某某指定的钟某某尾号8863建行账户。
2、2019年11月4日,粤BG5****黑色奔驰车已到还车时间,但钟某某、管某某等人无钱赎回该车,遂于同日由管某某从“**租车”平台租得一辆牌照为粤BG6***白色奔驰车,租期为2019年11月4日至同年11月11日;由钟某某向车主王某某租得一辆牌照为粤B25****雷克萨斯车。两人意图以租来的上述两辆车转抵押给“**名车俱乐部”骗取被害人16万元,并用上述抵押借款将粤BG5****黑色奔驰车赎回。2019年11月5日,钟某某、管某某驾驶所租粤B25****雷克萨斯车某某伪造的粤B25****雷克萨斯车、粤BG6***白色奔驰车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等材料来到“**名车俱乐部”拟抵押骗取借款时被“**名车俱乐部”发现可疑,两人抵押车辆是嫌疑人租得的车辆,被害人遂要求钟某某、管某某将抵押的粤B08***的保时捷车、粤BG5****的黑色奔驰车赎回。当晚钟某某、管某某等人筹得12万元奔驰车款偿还给被害人谢某某,后钟某某谎称外出筹款后潜逃,管某某在现场被控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开户资料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淑芬
检察官助理:邬益龙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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