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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469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管某某伙同许某某、罗某某、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寻找人流量较多的菜市场摆放摊位,以厂家做活动送手机的名义进行抽奖诈骗活动,由许某某、罗某某等人在摊位上主持活动,被告人管某某伙同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石某某等人扮演“托”并假装到该摊位上参与抽奖送手机的活动,通过抽奖的时候抽到一些价格便宜的物品之后免费领取手机的形式吸引被害人参与,在被害人支付人民999元抽取到被告人团伙事先准备的廉价奖品后,被告人管某某等人就告知被害人可以继续进行抽奖,若抽到的奖品跟之前的不一样,之前的钱款就全部返还,但实质抽奖箱中仅有一种奖品卡片,当被害人开始怀疑时,几人就迅速收摊逃离现场。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用于诈骗活动中的feiwo手表价值为人民币28元/只;用于诈骗活动中的vivo手机,经市场调查vivo品牌无生产该款手机,无法认定该手机价格。被告人管某某具体参与诈骗活动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伙同许某某、罗某某、柳某某、袁某某、杨某某、何灿(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福州市晋安区**镇**村街**市场路段,骗取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3996元,所骗取的钱款当晚由罗某某通过微信进行分赃。

2、2019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伙同许某某、罗某某、柳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人到福建省福清市**镇**附近的路边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994元,所骗取的钱款当晚由罗某某通过微信进行分赃。

3、2019年4月2日约17时,被告人管某某伙同许某某、罗某某、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石某某到闽侯县**镇**村**市场**处,骗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6993元之后,被害人要求退还钱款时,上述等人就将三个feiwo手表、两部vivo手机丢给汪某某之后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案发后从许某某处扣押车牌号湘******号面包车一部、抽奖卡片若干个、一张红色卡片制作的抽奖物品价格表清单、一个电风吹、一个盒子装着的GELIZX电磁炉、一个博锐剃须刀、二部盒子装着的白色手机、六个红色盒子装的银色手表、二个Pos机。被告人管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案人许某某已退还被害人汪某某等7名被害人全部钱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领条及谅解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照片、接受物品材料清单、Pos机消费交易明细、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话单比对表及许某某等人话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罗某某、贾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许某某、罗某某、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人物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手机截图中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微信相关好友截图、提取笔录及微信相关好友截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9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管某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男

2019年8月22日

附注:

(一)被告人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三)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扣押的物品存放于闽侯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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