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管某某,曾用名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2********,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2时28分许,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镇**村委会**路边抓获被告人管某某,并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摆放的外套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0.04克。经查实,管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毒品海洛因卖给孟某某、何某某、龚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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