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管某某贩卖毒品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65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址农安县*****,曾因信用卡诈骗罪与2014年1月17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9年1月 29日、2019年2月11日两次以1,050元的价格在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约0.9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 年2月11日、2019年2月12日分三次将从王某某处购买的0.9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薛某某,管某某获利450元。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管某某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潘某某、于某某冰毒(甲基苯丙胺)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薛某某、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力强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