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9年1月 29日、2019年2月11日两次以1,050元的价格在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约0.9克冰毒(甲基苯丙胺),后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 年2月11日、2019年2月12日分三次将从王某某处购买的0.9克冰毒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薛某某,管某某获利450元。
2019年2月8日被告人管某某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潘某某、于某某冰毒(甲基苯丙胺)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薛某某、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力强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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