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859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7********,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四季美支行**。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队。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伍佰元;于2014年3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罚款贰佰元;现因赌博,于2019年4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9月12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8月29日、9月30日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赌博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管某某至本区前川街博轩副食店,组织、邀约邬某某(另案处理)、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管某某在赌博过程中带门子,其间被告人管某某与邬某某采用腰带式针孔摄像及更换赌具方式作弊,作弊被发现后与其他参赌人员郭某甲等人发生纠纷,后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收缴赌资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管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赌资、赌具等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材料、扣押清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邬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曾某某、熊某某证言;4.抓获经过;5.辨认笔录;6.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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