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管某某(曾用名: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街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间,被告人管某某在澄江县**街镇养白牛村委会大冲**号家中,将其购买的射钉枪及铁管用电焊机、角磨机非法改装制造枪支一支用于打鸟捕猎。2020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管某某家中查获该非法枪支。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管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管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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