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月开始,被告人管某某在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1.3%-2%的月息在商州区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管某某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了陕西聚高投资有限公司,并在未经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该公司的名义雇用业务员继续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存款。截至2015年4月,被告人管某某共吸收存款9825000元,兑付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602800元,尚欠本金8172200元。2015年7月,被告人管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向群众兑付本息而逃匿。
2.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管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商州支行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3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截至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管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合计297040元,后其通过逃匿的手段故意逃避银行催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投资合同、投资收益分配计划书、收据、借条、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商州支行报案申请书、申请办理信用卡资料、信用卡消费明细、银行催收台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杜某某、白某某、樵某某、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铭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同时,被告人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妍妍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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